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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销售方式5月后怎样开发票?

来源:www.lcaiwu.com 时间:2018-05-29 17:35:45浏览次数:2494次

5月1日后确定开具发票是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关键在于判断开票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以下这三种销售方式5月后怎样开发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从17%、11%调整为16%、10%。国家税务总局强调:从5月1日起这个时间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的,通通适用以前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后的,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税率缴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一、采取委托代销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到代销清单货款的当天。

 

所以不论实际销售情况怎样4月30日前开票方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需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反之可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但税法规定,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部分,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所以,若货物发出满180日的当天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即使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也一样需要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采取预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等到货物发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4月30日前预收款项,5月1日后发货,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可适用新税率开具发票,倘若发生预收款项时已经开票,再更改税率,但若5月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也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例:公司约定从公司收取预收款,预收款4月30日前到账,但公司5月1日后才发货,所以公司在5月1日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若甲公司已经按照乙公司要求,在4月30日前开了发票,因当时财税〔2018〕32号文件尚未生效,只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对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船舶、机械设备、飞机等货物的销售,或提供租赁服务,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开票人只要在4月30日前预收款项,即便你可能5月1日后才发生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所以若应税行为发生在4月30日前,开票人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在4月30日前还是5月1日后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前种情况,即使实际上5月1日后才收到货款,也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属于后面那种情况,可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开票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货款,仍应按照原来的税率开票。

 

例:公司约定向公司赊销货物,约定好丁公司需于4月30日前付款,但公司因种原因在5月1日后才付款,则公司仍然应按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

 

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或书面合同,税法规定货物发出的那一天或应税行为完成的那一天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只要开票人在4月30日前已经发出了货物或提供了服务,就按照原来的税率开票,不用再考虑实际收款时间的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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