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销售方式5月后怎样开发票?
来源:www.lcaiwu.com 时间:2018-05-29 17:35:45浏览次数:2763次
5月1日后确定开具发票是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关键在于判断开票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以下这三种销售方式5月后怎样开发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从17%、11%调整为16%、10%。国家税务总局强调:从5月1日起这个时间,是指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通通适用以前17%、11%的税率纳税,要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后的,要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税率缴税,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
一、采取委托代销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当天。
所以不论实际销售情况怎样,若4月30日之前开票方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需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反之可按新的税率开具发票。但税法有规定,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部分,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所以,若货物发出满180日的当天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即使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也一样需要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采取预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等到货物发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若4月30日前预收款项,5月1日之后发货,那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可适用新税率开具发票,倘若发生预收款项时已经开票,就不可再更改税率,但若5月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也能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例:甲公司约定从乙公司收取预收款,预收款在4月30日前已到账,但甲公司5月1日后才发货,所以,甲公司能在5月1日后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但若甲公司已经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在4月30日前开了发票,因当时财税〔2018〕32号文件尚未生效,只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对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船舶、机械设备、飞机等货物的销售,或提供租赁服务,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开票人只要是在4月30日前预收了款项,即便你可能5月1日后才发生销售行为,仍要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所以若应税行为发生在4月30日前,开票人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在4月30日前还是5月1日后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属于前面那种情况,即使实际上5月1日后才收到货款,也要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若属于后面那种情况,可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开票人在4月30日前已提前收到货款,仍应按照原来的税率开票。
例:丙公司约定向丁公司赊销货物,约定好丁公司需于4月30日前付款,但丁公司因各种原因在5月1日后才付款,则丙公司仍然应按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
若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税法规定在货物发出的那一天或应税行为完成的那一天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只要开票人在4月30日前已经发出了货物或提供了服务,就要按照原来的税率开票,不用再考虑实际收款时间的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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